簡介
天主教聖瑪加利大幼稚園家長教師會會章
一. 會名
中文: 天主教聖瑪加利大幼稚園家長教師會(匯愛小組) (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 STMKG PARENT - TEACHER ASSOCIATION
二. 會址
香港跑馬地樂活道2A聖瑪加利大堂區中心3樓及4樓
Fl.3-4,St.Margaret Church Catholic Centre,2A,Broadwood Road, Happy Valley, Hong Kong.
三. 宗旨
3.1 促進家長、學校和教師之間的溝通、合作和聯繫,以提升教育的效果;
3.2 強化家長和學校的協作,為培育幼兒在靈、德、智、體、群、美等各方面的成長,奠定良好的學習基礎;
3.3 發揮家長專長,協助學校推展教學活動;
3.4 鼓勵家長參與親職教育活動,促進親子關係。
四. 會員
4.1 會員類別及資格
4.1.1 家長會員— 現在就讀本校學生之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均可 成為家長會員,毋需繳交會費。
4.1.2 當然會員— 現任校長及全體教師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毋需 繳交會費;
4.1.3 名譽會員— 現任校監、校董、離職校長或教師,可由本會 執行委員會通過邀請成為本會「名譽會員」。 為名譽會員,擔任本會顧問。
4.2 會員權利
4.2.1 凡家長會員及當然會員在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均有動議、表決、選舉及被選權。會員當選後,成為本會執行委員會委員;
4.2.2 名譽會員可向本會提供意見,但沒有動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權;
4.2.3 所有會員均可自由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3 會員義務
4.3.1 所有會員均須遵守會章及大會的一切議決案;
4.3.2 執行委員會委員協助本會推行一切會務及活動;
4.3.3 所有會員均須尊重辦學團體之宗教信仰。
五. 會費
本會暫不收取會費,惟會因應未來會務發展的需要釐定收費,故本會保留日後收取會費的權利。
六. 組織及功能
6.1 會員大會
6.1.1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一個執行委員會組成;
6.1.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休會期間,由執行委員會處理會務;
6.1.3 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開;該委員會可召開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6.1.4 會員大會的主席由執行委員會主席出任;大會秘書則由執行 委員會秘書出任;
6.1.5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由執行委員會負責召開。執行 委員會須於會議舉行前兩星期將會議通告及議程發予各會員;
6.1.6 如有總數達百分之五或以上的家長會員及當然會員以書面 聯署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主席必須於三星期內召開,並 須於會議舉前七天,將會議通告及議程發予各會員。討論及 議決之事只限於原定的議程內容,不可討論任何臨時動議;
6.1.7 在會員大會上議決之事項,須有出席人數過半數贊同方能 生效,如投票時,正反雙方票數相同時,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6.1.8 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家長及當然會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如因未達法定人數而流會者,主席須於三星期內再次召開會議。再次召開會議時,以當時出席人數作為法定人數;
6.1.9 會員大會之權力包括選舉、委任及罷免委員、審閱及通過財政報告,聽取及通過主席報告等;
6.1.10 若執行委員會主席於會員大會中缺席,由執行委員會副主席(家長)擔任大會主席。
6.2 執行委員會
6.2.1 執行委員會由十三名義務委員組成,其中包括家長委員七人,當然委員六人。家長委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當然委員由 校方推舉,經會員大會委任;
6.2.2 執行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主席一人:由家長委員出任
副主席二人:家長委員一人及當然委員一人出任
秘書二人:家長委員及當然委員各一人出任
司庫二人:家長委員及當然委員各一人出任
聯絡二人:家長委員及當然委員各一人出任
康樂四人:家長委員及當然委員各二人出任
6.2.3 執行委員會由校長擔任監察長
6.2.4 執行委員會各成員之職位由家長執委互選產生,至於當然委員則由校方提名推舉。
6.2.5 執行委員會委員之職責如下:
主席:
i. 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
ii. 執行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案
iii. 負責會務之推行及文件之簽署
iv. 代表執行委員會在會員大會中作全年會務報告
v. 代表本會對外聯絡及出席活動
副主席:
i. 協助主席處理一切會務
ii. 在主席缺席或離職時,副主席(家長委員)代行其職責
秘書:
i. 擬定會議議程(須先諮詢主席),記錄及保管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之會議紀錄
ii. 保管書信及(文件),以作紀錄
iii. 檔存所有會議紀錄、歷屆會訊、本會發出的通告信件、 家長信及友校信件
司庫:
i. 負責本會各項收支帳目
ii. 編製每年財政預算
iii. 在週年會員大會上呈報已經審核之財政報告
聯絡:
i. 統籌、推動及加強會員之聯絡(包括分工及檢討)
ii. 推動及加強學校與學生家庭間之聯繫
康樂:
負責策劃及推動會員的康樂活動及推廣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
6.2.6 家長委員之任期為一年,連選連任;
6.2.7 執行委員會每年最少召開四次會議;
6.2.8 執行委員會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
6.2.9 所有議案須得出席者半數以上贊成,方可成為議決案。如贊成與反對票數相等時,主席得採用表決權以作決定;
6.2.10 年中如有出缺,可由現任執行委員分擔其職務,直至選出 新一屆執行委員。一般情況由落選名單中獲票最多者補上。
七. 財政管理
7.1 財政
7.1.1 本會財政(包括捐款)只限用於發展會務、會員福利及促進學校發展等各項開支;
7.1.2 所有大會之款項須存放於以本家長教師會名義開設之銀行 戶口,支票須由主席、副主席及司庫其中兩人聯同簽署,方屬有效,而簽名之人士必須為家長委員及當然委員各一名;
7.1.3 本會任何籌款活動,須前先得校董會書面同意,並須依照政府現行相關法例辦理;
7.1.4 執行委員會有權決定從本會之經費中,撥出部份款項予學校,設立本校的獎學金、獎項及與教育相關的用途。校方有權依照執行委員會指定用途,使用撥款項;
7.1.5 當然委員(司庫)須妥存單據及帳目七年;
7.1.6 本會必須維持收支平衡。
7.2 核數
由會員大會選出一名家長會員及一名教師會員義務審核賬項。如本會遇有債務及責任問題,則由應屆執委會作出解釋,並須負上責任。
7.3 紀律
會員如有觸犯下列之一者,執行委員得向其警告或開除會籍:
7.3.1 違反本會章程
7.3.2 觸犯本港刑事法例,並經法院判罪
7.3.3 冒本校或本會名義進行任何活動
7.4 修章及解散
7.4.1 會章條文任何之修改,必須先經執委會接納,並按程序召開 會員大會,獲出席之家長委員及當然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過,方為有效;
7.4.2 有關本會解散的決定,必須先經執委會接納成為議程,並按 程序召開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獲出席會員大會之家長 委員及當然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贊同;
7.4.3 當家長教師會的決定或行動有違本會宗旨時,校董會有權解散家長教師會。所有資產及盈餘須得出席之家長及當然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贊同,方可決定捐予本校或本港法定的慈善機構。
八. 附則
8.1 本會議決事項及舉行的活動,不得抵觸教育條例亦不可干預學校行政;
8.2 所有會員在未獲執行委員會授權,不能以本會名義發表任何言論及 進行任何活動;
8.3 如會章內,任何條文産生歧義或任何意思未夠明確,執行委員會有權加以詮釋,使本會有效運作;
8.4 執行委員會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必須開展下屆選舉事宜。
8.5 本會所有行政及財務相關文件/印章,均須妥存於學校,以便有關部門核查。